淺談行政稅務復議
淺談稅務行政復議
第五章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中諾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中申請行政復議 。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黃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第二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優(yōu)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
第二十二條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中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清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査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査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
第二十四條 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濟南注冊公司
第二十五條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 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
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經(jīng)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經(jī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nèi)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陬^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
當核實并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第六章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問 。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對本規(guī)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申請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中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 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zhì)押 。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査,對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zhì)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zhì)押擔保進行審査,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抵押擔保、質(zhì)押擔保,不予確認。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對本規(guī)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単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五)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jù)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guī)定申請稅務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稅務機關未展,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滿60 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以傳真、電子郵件形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核確認申請人的身份、復議事項。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中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
第四十條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 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確認 。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中請人提供證據(jù)材料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濟南代辦公司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jīng)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nèi)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
第七章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一)屬于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
(二)在法定申請期限內(nèi)提出 。
(三)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四)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
(五)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
(六)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
(七)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
(八)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應當在5日內(nèi)審査,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 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期限審査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
第四十六條 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 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
第四十七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 日內(nèi)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四十八條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 以督促其受理;經(jīng)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責令其限期受理 。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九條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五十條 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 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本規(guī)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以延長以后的時問為行政復議期滿時問 。
第五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問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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